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
***,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省**市**县**镇54-1号,职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8月9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8月22日,经***级人民法院宣判其无罪,当庭释放,本案终审判决(2012)*刑终字第**号判决生效。
赔偿义务机关:**检察院
案由:
一审无罪或者被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赔偿请求:
1、在《**日报》、《**早报》、**网、等媒体公开向请求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元;
3、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元;
4、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元;
5、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6、50余次调查取证的交通费、住宿费;10次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鉴定专家交通费、住宿费;前往香港求助鉴定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年来亲属前往北京控告、申诉30次的交通费、住宿费;控告申诉材料的打印、复印、邮寄费等);
7、赔偿请求人住所被砸毁的损失50万元;
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 元。
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因涉嫌****罪自2006年8月9日以来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被法院宣判无罪(或者被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历时***天,详细说明申请国家赔偿理由。
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赔偿。以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