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查询制度,
将“大灰狼”挡在“安全门”外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工作人员从业准入查询制度,是一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预防手段,可以有效地把“大灰狼”挡在“安全门”外,作为全面构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火墙”。
检察官普法
未检微课堂
查询对象
需要查询的工作人员范围包括:工作内容直接为未成年人服务的。比如教师、儿科医生、婴幼儿护理人员、保姆等;在工作场所与未成年人有接触的,比如学校的教辅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与未成年人有定期或者经常性接触的,比如校车司机、学校保安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62 条)
查询主体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比如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和未成年人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等。上述单位不管是公立还是私立,只要是和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都要申请查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62条、第130条)
入职查询
在招聘工作人员的时候应该进行入职查询。被查询对象是拟招聘的工作人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
定期查询
除了入职时需要查询外,还要进行定期查询。就像定期体检一样。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对现有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每年至少查询一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
查询途径
用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都是可以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62条)
查询后处置方式
通过查询发现工作人员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除了查询,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主动发现或基于他人举报或告知而发现工作人员存在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也应当及时解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62 条)
此外,对未依法依规进行查询及处置的单位或个人也将视情况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