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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来源:攀枝花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5-29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政策解读

 

一、制定《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的珍贵遗产,被誉为“活的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生态、经济、文化和科研价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实施乡村绿化行动,全面保护古树名木”。

 

四川现有古树名木资源70308株,其中古树70214株,名木94株,有5株入选“中国最美古树”名录,是古树名木资源大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省委常委会第83次会议要求:切实把古树名木保护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动综合保护,使古树名木成为凝聚人心、记住乡愁、留住记忆的重要载体。省委书记彭清华明确指出,保护古树名木已经超出自然生态本身的意义,而是乡村发展的一种特殊文化现象、一种珍贵历史记忆,四川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把古树名木保护起来。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实施,对推动全省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全社会爱护古树名木意识,充分发挥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观赏、科研等多元价值,服务乡村振兴和美丽四川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古树名木认定、古树名木养护、古树名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政府、部门职责,规范了认定、养护及管理工作,突出了专家参与、科学管护、动态管理,设定了禁止损害和擅自砍伐、移植的条款及法律责任,完善了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保护机制,倡导了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

 

三、《条例》适用范围

 

依据国家古树名木普查范围设定以及我省原始林范围内树龄在百年以上大树数量特别巨大的实际,《条例》在适用范围上明确规定“分布在原始林外”,即:原始林内树龄超过100年的大树不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仍按照《森林法》《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同时,《条例》规定古树名木必须进行依法认定和公布,即:未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树龄超过100年的大树不作为古树管理。

 

四、政府在古树名木保护中的职责

 

《条例》中有14处提及“人民政府”,凸显了政府在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和主体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保护的主要职责包括: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认定、抢救、养护、宣传、科研等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支持古树名木科学保护研究,加强古树名木基因资源保护,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等。

 

五、管理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在具体管理职能划分中,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其余区域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原则上由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对实际管理中存在职责交叉的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主管部门。

 

六、公众保护古树名木的权利和义务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义务植树尽责认证等权利。为解决普查遗漏问题,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供未经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等。

 

七、保护范围的划定

 

《条例》规定,古树名木按照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划定保护范围。在城市及镇规划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以及古树群,其保护范围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八、古树名木的鉴定和认定

 

《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古树名木鉴定规范对古树名木组织鉴定。为规范鉴定行为,省上将建立古树名木专家库。古树名木鉴定应从专家库中选取3人以上组成专家组(其中至少1人具有高级职称),由专家组作出认定意见。各地应对全省第二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结果进行再核实,核实无误后及时按规定报请政府进行认定;对树种和树龄有异议的或拟新增补录的古树名木,应按要求组织专家开展鉴定。

 

九、古树名木养护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条例》规定古树名木实行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相结合的方式。日常养护由日常养护责任人负责,主要承担对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自然损害以及生长状况是否异常的监测,防止对古树名木的人为损害。专业养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各地应将养护责任落实到每一株古树名木,并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责任书。

 

十、古树名木保护与利用

 

《条例》规定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对古树名木的利用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的生长,还要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监督。对属于保护植物的古树名木采集种质资源,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规。

 

十一、移植和砍伐审批

 

《条例》规定了古树名木移植、砍伐的情形,但禁止擅自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移植、砍伐的申请理由应充分,审查、审批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制定移植方案,落实移植、养护费用,砍伐古树名木应当制定砍伐方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受理移植或者砍伐的申请后,需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保存相关资料,并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古树名木移植、砍伐申请由省级行政审批窗口受理。

 

十二、死亡古树名木处理

 

古树名木死亡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鉴定,查明原因和责任。如属自然死亡的,按古树名木等级逐级报相应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注销档案;如属非自然死亡的,应当在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后再按程序注销档案;二、三级死亡古树档案注销后,应及时抄送省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如死亡的古树名木仍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予以保留;如死亡的古树名木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参照古树名木砍伐的现行规定,由省级行政审批窗口受理。

 

政策文件链接:/zwgk/zcfg/fg/10122010.shtml

审核: 张捷   责任编辑: 贾非